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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征管操作

2023/2/14 19:27:07发布40次查看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有关政策。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其中包括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对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公告》强调。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公告》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此外,《公告》还对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责编: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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